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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年判字第106號|請釋示製冰廠遷設有關法令疑義|民國 51 年 03 月 31 日|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事 實 緣有訴外人嘉義市東陽製冰廠係四十一年九月申請嘉義縣政府核准設立,專製小型冰 塊,於四十六年九月換發小型工業許可證,至四十九年三月,該廠復請准該管嘉義縣 政府遷移廠址至新港,與原告所營製冰廠同一區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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